犯罪嫌疑人黃某現年31歲,四川宜賓人,被害人趙某某系某直播平臺主播,南昌人。被害人趙某某在平臺直播期間認識了黃某,黃某之前曾為其線下點外賣,黃某由此知道了被害人趙某某的真實住址。
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其後被告人黃某坐飛機到達南昌,並謊稱為被害人點了外賣,此後在冒充外賣員送外賣的過程中用提前準備好的刀具挾持被害人趙某某,將其拘禁在趙某某住處,在拘禁的三日內不顧被害人正處在月經期間強奸6次,期間還劫走被害人2000元人民幣。目前檢察機關以強奸罪和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行為人在將被害人拘禁的期間,向被害人索要了2000元人民幣。雖然行為人實施強迫或拘禁的手段與強奸罪的強制手段有重合,但是由於行為人是在強奸罪實施的期間獨立的實施了搶劫行為,搶劫的強迫手段可以獨立認定。因而行為人構成搶劫罪,且不存在重復評價的情況。因此應將犯罪嫌疑人按照強奸罪與搶劫罪數罪並罰。
入戶搶劫在認定搶劫罪時,還應當考慮行為人是否屬於入戶搶劫的加重處罰情形。根據案件情況顯示,行為人搶劫被害人2000元人民幣的行為是在實施強奸之後臨時起意實施的。即他在入戶的時候並沒有搶劫的故意,那麽行為人是否能夠認定為入戶搶劫呢?根據刑法相關理論,行為人實施入戶搶劫時入戶的目的只需非法即可,即只要行為人為了實施人身或者財產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戶,哪怕在入戶之後再臨時起意實施搶劫行為的,也屬於這裏的入戶搶劫。
結束語最後,應當考慮的是行為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案件的相關情況,行為人將被害人連續拘禁三日滿足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定非法拘禁罪。但是行為人所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同時又是強奸罪的強迫手段,因此按照吸收犯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對其拘禁的行為只放在強奸罪中評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