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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丟失了怎麽辦理離婚手續

結婚證丟失了怎麽辦理離婚手續

1、補辦結婚證。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壹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2、提交結婚登記申請書及審查處理表。

結婚時,在婚姻登記機構會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經審查符合結婚登記的情形後,婚姻登記機構會填寫審查處理表,這些材料都保存在結婚登記的卷宗裏,當事人只要到婚姻登記機構查詢檔案並復印,然後加蓋婚姻登記機構的印章證明復印屬實即可。

以上兩種方法能解決壹些問題,但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下特殊情形:壹方起訴離婚但:

(1)兩本結婚證在另壹方處;

(2)壹本結婚證丟失,另壹本結婚證在另壹方處,而另壹方不願意提供;

(3)兩本結婚證都丟失但另壹方不願意補辦結婚證;

(4)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檔案丟失無法查詢復印時,如何處理呢?對於前述第(1)、(2)情形,有的律師或當事人則通過起訴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或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然後開庭,在質證階段被告向法庭提供結婚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原告再申請撤訴,然後在法院的案件卷宗中復印該結婚證,再由法院蓋章證

明復印屬實以供下次起訴離婚使用,由於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或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撤訴不影響離婚案件的立案,因此其撤訴後即可馬上起訴離婚,不存在起訴期間的限制。通過起訴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或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由被告提供結婚證從而減輕原告舉證的訴累,的確稱得上是壹種上策,但此策略也僅在於被告出庭應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