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當天發生關系被判強奸罪,我個人認為女方是自願的,要是不自願的為什麽要跟男方出去吃飯,跟男方聊天,如果不是願意的,為什麽男方開車去的時候不反抗?為什麽大半夜的男子開車出去她會去?疑點重重,而且在事情發生之後,女方第壹時間想的不是報警,而是找男方要幾萬塊錢作為補償,那麽我覺得作為壹個女生,自己的清白都被別人侮辱了,第壹時間想的不是讓犯罪之人得到應有的懲罰,還是第壹時間想的是錢,我覺得不可思議,為什麽男子寧願做三年牢也不認罪,有減刑的機會他也不要,可見該男子確實是冤枉的。
但是,現在並沒有有利的證據證明女子是自願的,也確實在女子的私密物品以及男子的車上找到男子的精液,所有現場的證據都對男子不利,女子為什麽報警,是因為索要錢財沒有得逞,所以報警,而不是說因為男子侵犯了他報警,法庭判案講究證據,男子沒有證據證明女子是在自願的情況與他發生關系,所以男子最終被判刑3年,男子告訴父親家人讓他們幫自己申訴,自己確實是冤枉的,寧願不減刑也不認罪。
這個事情也告訴我們與陌生人交往時壹定要小心註意,多放幾個心眼,不要認為所有陌生人都可信,現在人心叵測,誰也不知道對方心裏在想什麽,沒準就是對方布好的壹個陷阱,等待受害人壹步壹步走進陷阱中,輕則財產損失,重則牢獄之災,壹旦有牢獄史,可能給自己和家人將帶來壹輩子的影響,在方方面面影響正常的生活,所以交友需謹慎,交友需壹步壹步慢慢了解慢慢來,不要操之過急,什麽事情壹旦過於著急就會達不到逾期想要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