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務員處分的種類及其期間是怎樣規定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註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警告的受處分期間是六個月。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記過的受處分期間是十二個月。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壹定損失的人員。記大過的受處分期間是十八個月。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壹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降級的受處分期間是二十四個月。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撤職的受處分期間是二十四個月。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在職的公務員,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但隨著生育政策的放開,怎樣處罰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