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GB10765-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對六種微量元素的含量進行了規定:
嬰兒配方奶粉在即食狀態下:
每100毫升所含的能量應在60~70千卡範圍內。
其中鐵含量 (0.42~1.51毫克/100千卡);
鋅含量(0.50~1.51毫克/100千卡);
銅含量(35.6~121.3微克/100千卡);
錳含量 (5.0~100.4微克/100千卡);
碘含量(10.5~58.6微克/100千卡);
硒含量(2.01~7.95微克/100千卡)。
1、乳基嬰兒配方食品:
指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
成分,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液態或粉狀產品。
適於正常嬰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夠滿足
0~6月齡嬰兒的正常營養需要。
2、 豆基嬰兒配方食品:
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
他成分,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液態或粉狀產品。
適於正常嬰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夠滿
足0~6月齡嬰兒的正常營養需要。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兒配方食品》,嬰兒奶粉應符合以下規定:
壹、嬰兒配方食品每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三、產品中所使用的原料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和/或有關規定,保證嬰兒的安全、滿足營養需要,不應使用危害嬰兒營養與健康的物質。
1、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不應含有谷蛋白。
2、不應使用氫化油脂。
3、不應使用經輻射處理過的原料。
三、 產品在即食狀態下每100mL所含的能量應在250 kJ (60 kcal)~295 kJ (70 kcal) 範圍。
能量的計算按每100mL產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別乘以能量系數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纖維的能量系數,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數的50%計算)。
所得之和為千焦/100毫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四、 對於乳基嬰兒配方食品,首選碳水化合物應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經過預糊化後的澱粉才可以加入到嬰兒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五、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 ?,營養素和可選擇性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擴展資料
GB 10765-2010 由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3月26日發布,適用於嬰兒配方食品,自2011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1、標簽中應註明產品的內部、嬰兒配方食品屬性(如乳基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配方食品,應標明“6個月齡以上嬰兒食用本產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2、 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對於0~6月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品本產品”。
3、 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
除必需成分外,如在產品中選擇添加或標簽中標識含有表中壹種或多種成分,其含量應符合表5規定。
為改善嬰兒配方食品的蛋白質質量或提高營養價值,可參考附錄A中推薦的嬰兒配方食品在氨基酸含量值添加單體L型氨基酸。
如果在產品中添加除表5和附錄B之外的其他物質,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