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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生育險報銷標準2022

標準: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

壹、生育保險報銷:

1、生育津貼的計算 生育津貼=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分)

2、產假天數 正常產假天數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3、加入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發生引、流產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寫明妊娠周。妊娠不滿12周(含本數)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本數)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本數)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產假90天。

4、生育津貼的申領 生育津貼、壹次性生育補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並提交下列材料: (1)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 (2)本人的身份證,受委托代為領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3)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收費憑證等; (4)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男職工所在單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5、申請的生育津貼、晚育津貼於申報次月支付到單位養老保險根本賬戶上。

二、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1)符合國家、省、市籌劃生育政策規定(不含政策外懷孕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2)參保人在生產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兒出世日期為準)已連續繳納根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含本數)且生育前壹個月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人連續繳納根本醫療保險費不滿6個月的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連續繳納根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定額標準的30%支付;連續繳納根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的按定額標準的100%支付。 (3)生育保險報銷條件,連續繳納社保滿12個月(中間中斷不超過3個月視作連續)且生育前壹月還在繳納社保的才能報銷國家規定標準的100%

三、享受生育津貼的條件 加入生育保險累計滿壹年的職工在生產(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四、生育津貼

1、計發標準 女職工籌劃內生育或籌劃內懷孕、流產、引產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職工享受生育津貼期間,單位工資(指繳費工資基數工程)停發。生育津貼已本人當(或上月)生育保險個人繳費月工資基數除以30作為壹日應計發的生育津貼,按對應享有的天數壹次性計發。 (1)生育順產的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難產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胎增加15日; (2)妊娠4個月以上引產或死胎的為42日,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的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領)手段 (1)生育津貼實行社會化發放。 (2)參保職工應於分娩或流、引產出院後的次月,本人或書面囑托人持“壹卡壹證壹冊”或生育證、書面囑托人居民身份證及單位停發工資證明(女職工籌劃內流、引產的應同時持所在單位簽發的城鎮職工籌劃生育手術證明信)等材料,按社會保險工作管理權限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參保職工申請生育津貼之日起7日內制作生育津貼領取存單。其中企業單位職工由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由機關事業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法律依據

《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十壹條 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法定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 (壹)妊娠滿28周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三)妊娠滿8周不滿12周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不滿8周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工資水平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國家機關和其他由財政負擔工資的用人單位的女職工生育、終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二十條 生育津貼、壹次性生育補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 (二)本人的身份證,受委托代為領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三)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收費憑證等; (四)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男職工所在單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社保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