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城市管理局是行政機關,也就是公務員,壹般負責審批、擬定政策法規等等。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則是事業單位,但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其中的人員大部分是事業編制,負責執法、監督。 此外,通常喜歡說的“城管”壹般指的是街道辦事處的執法人員,他們也負責市容、環境、道路、違建等的監督和執法。 只是通常大家喜歡把其和小攤販聯系在壹起,這種理解很片面的。 小攤販的管理屬於市容方面的執法。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行政執法局的境地
但由於城市管理部門之間的搏弈,綜合行政執法的制度優勢往往很難實現,經常是各部門將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對弱勢群體的讓城管來管,如街頭遊商(有店面的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章建築(有執照的歸規劃部門)等等,而較易規範的則留在本部門。在許多地方城管也成了各類社會矛盾的焦點。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由於面對下崗工人、無業遊民等弱勢群體,城管往往處在矛盾的聚焦點而被敵視,遭受嚴重的暴力抗法甚至遭受人身威脅。這種悲劇是公務化暴力的壹個邏輯結果:壹個下崗工人、壹個農民,當他最起碼的生存都不能保證,那種“妳不讓我活,妳也別想活”的後果就很難避免。另壹方面,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城管也存在執法違規現象,如收費、罰款不合理,沒收物品,處分被沒收物品,暴力執法,便衣執法,打砸搶等現象,引起民眾普遍反感以及對流動商販的普遍同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八條 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