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認識高層建築的火災危險性,天鵝飯店是鋼筋混凝土結構,耐火等級較高,看起來似乎火災危險性較小。其實,高層建築也存在很大的火災危險。天鵝飯店的內部裝飾、陳設多數是高分子材料,如塑料墻紙,化纖地毯等。電視機殼、沙發面料等也都是塑料、化纖織物。這些物質不僅容易起火,而且起火後還會產生大量有毒的煙霧,在這次火災中,許多人被逼到室外,甚至跳樓,大多是忍受不了煙霧的熏嗆。此外,高層建築管道縱橫,火勢蔓延比較迅速。天鵝飯店內有14只各種管道豎井,煙霧沿著部分管道豎井,已擴散到7樓,若不是及時撲救,燃燒的範圍還會擴大。高層建築發生火災人員疏散也比較困難,高層建築大火,大都會造成眾多的人員傷亡,天鵝飯店的悲劇又壹次證明了這壹點。
(2)高層建築壹定要有完善的消防設施,包括報警、滅火和疏散設施。天鵝飯店在消防設施不全,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就倉促營業,這是錯誤的。後來,雖然訂購了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但還未來得及安裝,就發生了這起大火。如果當初能及早安裝這些設備,那麽就可能及時發現火警,及時將火撲滅在初起階段。
天鵝飯店按照原來設計,雖有消防給水系統,但在這次火災中卻因故未能發揮作用,其教訓也是深刻的,整個大樓不僅裝有80毫米消防水管,而且每層樓面兩側各有兩個直徑為50毫米的室內消火栓,屋頂上則設有生活、消防合用的水箱2只,每只容積均為48立方米,室外還設有獨立的消防泵房,有蓄水量為200立方米的水池壹只,但是,由於部分水管漏水待修。屋頂水箱下水管的總閥門已被關閉。因此,當時整個大樓的室內消火栓均無水,而消防泵房和水池又在主樓的50米以外,發生火災後停電,以致所有這些設施均未起作用。並且,該地區附近也無市政消防給水系統,因而,消防車不得不從1公裏外長距離運水,大大削弱了第壹線的滅火力量。當時到場的消防車雖有34輛,但由於供水跟不上,僅僅出了4支水槍。加上這大樓也無水泵接合器,也就無從向室內消防管網輸水,這些,都給施救工作帶來了困難。
天鵝飯店的主樓梯為普遍敝開式,發生火災後,煙霧很快湧入,以致無法通過樓梯疏散人員,而電梯只有壹路電源,起火後,電源中斷,也就失去作用,設在南端的安全疏散樓梯,為了保衛上的需要,裝了鐵門,加上門鎖。不僅如此,在其走道內還堆放了雜物,成了小倉庫。發生火災時,人們無法從這裏逃生,因無疏散指示標誌,起火後,走道內煙霧彌漫,能見度很差,也給人們流散增加了困難。由此可見,為了便於人們疏散,高層建築設置防煙樓梯,消防專用電梯和兩路電源或備用電源,以及燈光流散標誌都是很有必要的。
(3)高層建築壹定要註意防火分隔,以阻止火勢的蔓延。天鵝飯店由於空調、保溫等需要,全部采用吊平頂結構,而走廓吊頂上方與房間內吊頂上方均無防火分隔措施,這樣,盡管在吊頂以下有防火分隔,而吊頂內部卻是連成壹片的。大火燒穿吊頂後,火焰迅速沿著空調送風系統向各個房間蔓延,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波及到11層樓的大部分房間。這座建築內還有14個管道豎井,每隔二層在穿過樓板處用混凝土填塞以進行分隔。但這些穿過樓板的管道外的保溫材料卻采用可燃的聚苯乙烯。管道井的門也是可燃的木屑板。起火後,很快將管道井的門燒毀,火勢又沿著管道外的保溫材料向下蔓延。結果,除第11層樓的管道並大部分燒毀外,7~10層接近主樓梯兩側的2個管道井也被燒毀,成了火勢蔓延的另壹途徑。 按照有關規定,有吊頂的房屋結構,在將防火分隔墻砌至梁或板的底部,而不可在吊平頂以上部分留下空隙,管道穿過樓板時,壹定要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塞,管道外的保溫、隔熱材料應采用耐火性能好的材料,管理井的門也應采用不燃材料,以阻止火勢從這些地方蔓延。
(4)高層建築周圍應設環形車道,控制建造與主樓相連的“裙房”。主樓底部至少有 壹個長邊或1/3的周邊長度,不應布置與其相連的高度在5米以上,進深在4米以上的附 屬建築。而天鵝飯店周圍雖然比較空曠,但卻無環形車道。緊貼主樓的東、南、西三個方向(東、西向為長邊)都建造了與主樓相連的“裙房”作為主樓的附屬建築。因此,發生火災時,給消防車輛調度、停靠,增加了因難。有“裙房”的地方,雲梯車就無法停靠主樓登高救人。
天鵝飯店在設計建造時,我國《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尚未頒布,當然不能過 於苛求,但今後建造高層建築時,應從這次事故中吸取必要的教訓。
(5)高層建築要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天鵝飯店當時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壹些問題,
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不夠,制度上也有不少漏洞。飯店雖有義務消防組織,但只是白天有人,11樓樓層服務員在當天23時許擅自離開值班室,到樓下吃飯,然後又去與別人閑 聊,因而11樓起火時,未能及時發現,也就談不上引導旅客疏散,當天在飯店擔任總值班的保衛科副科長也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與他人喝酒跳舞,當火災發生時,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延誤了救火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