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時可以在異地辦理的,但這裏所說的異地必須滿足的條件是妳們夫妻雙方壹方中的戶口所在地的,也就是說辦理結婚證的時候必須是在其中壹個人的戶口所在地,如果妳們常年生活的城市但都不是妳們夫妻雙方的戶籍所在地,那麽是不能夠辦理結婚證的。在異地辦理結婚證的時候還需要註意填寫結婚申請表的時候是否符合對應的要求,例如要求必須是自願結婚,要求雙方都沒有配偶等等。
結婚證的領證條件是什麽:
1、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單身;
4、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5、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辦理結婚的流程如下:
1、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同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幹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綜上所述,在異地辦理結婚證的時候要註意帶好夫妻雙方所需要的所有手續,尤其是戶口本。對於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辦法出具戶口本的時候,就需要公安部門或者戶籍所在地出具戶口證明,專門用來辦理結婚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壹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壹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