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都知道熊貓是國寶,國家壹級保護動物,很珍貴。但我們是人,無價之寶,在各國法律裏面,動物都是以物作為管理對象的,與人有所區別。
因此,當在野外遇到野生熊貓要攻擊妳,處於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對熊貓造成傷害的,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擴展資料(1)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行為人誤以為發生危險,判斷錯誤所采取的避險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2)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對於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正在發生的危險采取避險,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3)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采取避險行為。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不能說認為熊貓對自身安全會造成損害,就到熊貓基地或對熊貓幼崽進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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