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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抄近路開小轎車上過街天橋:為何只有橋塌人亡才能叫醒他?

壹段汽車在立交橋上行駛的視頻引發了廣泛討論。在視頻中,壹輛藍色汽車在天橋上行駛,被壹名路人攔下後不得不倒車(據報道,該男子當時正在抄近路)。經證實,這起事故於3月12日下午發生在北京海澱區清河附近的壹座人行天橋上。目前,該男子因涉嫌擾亂公***場所秩序,已被警方給予行政拘留。

事實上,這種事情的發生,公眾輿論,肯定帶著壹種憤怒的氣氛。不管駕駛員在立交橋上是否會影響正常行人的通行,但就其行為的“安全風險”而言,也會讓人有隱形的感覺。所幸沒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也是壹種福氣。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這種行為本身仍然帶來了很大的不良影響。從交通規則的角度來看,這顯然是壹種違規,而且是不尋常的違規。就擾亂公***秩序而言,這更令人擔憂。畢竟,在“人行天橋”上行駛很容易導致“橋塌”事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歸根結底,就不確定性的危害而言,發生與不發生的概率問題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要杜絕機會,只要還有壹些可能性。否則,僥幸之後的失足,必然迎來註定永遠的悲劇。就在幾天前,發生了“泉州市新佳賓館倒塌”事件。據報道,房主發現了房屋地基的沈降和承重柱的變形。

然而,房主並沒有及時減少損失,而是繼續冒險,直到事故發生。坦白地說,很多時候,“僥幸心理”就是這樣,總是認為自己的兇猛不會來襲。所以,會忽略,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擇手段,恣意妄為。

只是,當“僥幸心理”被別人識破,“僥幸行為”被規則制裁時,僥幸的人就會“醒過來”。但是這裏沒有暴力的空間,也沒有暴力的理由。因此,對“無視規則”的心理和行為,我們有必要在悲劇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基本的分析。

“公***規則”的存在,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服務和保護更多人。因此,超越規則本身就是壹種傷害更多人的行為。就“車在立交橋上”的結果來看,似乎並沒有具體的危害。然而,作為“後見之明”的反映,只要橋體的重量不足以支撐汽車的重量,就很容易在橋體上坍塌或翻倒。

畢竟,這是壹個“人行天橋”,而不是“高架高速公路”。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這次”走運和“壹般”走運是不壹樣的。所以,這種行為當然是零容忍的。因為,對於公眾的是非,除了以結果為導向,還要看因果為導向。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這場悲劇。

不幸的是,規則再硬,也會因人性而松散。“人行天橋”不能走“車”,這應該是常識,但也不能算作交通規則。但即便如此,總有人吃了這只“螃蟹”,即使他已經預料到了“危險”和“違反懲罰”,還是願意冒這個險,不管。

所以,就“僥幸心理”而言,我們需要更加全面。壹般來說,必須面對這兩個方面:壹是對於可能產生的有害後果,只影響當事人;二、為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害人害己。從壹定程度上說,宣傳的規模,更強調“二”,至於存在“壹”,只能是自找的。人們會去同情和同情,但不會幹涉和阻止。

“只影響自己”的僥幸行為,我們習慣稱它為“死亡行為”,雖然不提倡,但是,說什麽都不好。畢竟人是願意為自己受苦的,外人只能看笑話,不能直接幹涉。事實上,這就像“自殺行為”,不符合道德倫理。然而,別人只能老老實實地做“局外人”,要求太多也不容易。

“害人害己”的僥幸行為,重要的壹點是“害人”,即幹涉他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這當然是不允許的。所以,對於“車開立交橋”的事情,作為賬戶性處置,也必須要讓男人付出代價。否則,公眾利益將受到損害。

記住,在很大程度上,那些“藐視規則”的人也意識到了他們的違規行為及其後果。然而,他們之所以願意冒險,是因為他們可以在超越規則的過程中獲得壹定的“便利”。例如,“偷工減料”可以節省時間,甚至節省“燃料”。

當然,聰明的人不會去這樣計算,因為“時間”、“燃料錢”與生活相比,根本算不了什麽。在此,從對或錯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偷雞賊”行為,本質上是愚蠢的。甚至,如果妳放大了這種愚蠢,妳會發現“無視規則”是最終的出路。

因為,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想象,如果所有的汽車都無視規則在立交橋上行駛,那麽“人行天橋”的意義將完全失去。在這種情況下,行人和車輛都可能陷入混亂。而最終的結果,可能會比遵守規則多支付幾十倍。

不幸的是,“橋塌”能喚醒“有關者”,卻未必能喚醒“旁觀者”。因此,悲劇經常重演,但有些人真的“僥幸逃脫”,而另壹些人可能不等到時間被喚醒。在這方面,該男子在“車在立交橋上行駛”的事件中,即使受到懲罰,她也永遠是幸運的。

畢竟,他可以活著吸取教訓。我們可以假設如果他開車到橋上導致橋塌或翻倒。他自己可能受傷或死亡,但橋附近的其他人也可能受傷或死亡。那時,說起“後悔藥”,說什麽“對不起”,都會顯得極其蒼白。

要承認規則不是要知道行,還要去敬畏。“福之意”就像走在刀刃上,可能不會留下疤痕。然而,摔倒意味著“血濺”和“死亡”。很多時候,“危險”和“潛在的危險”,並不取決於危險本身,而取決於有關的人如何面對危險,如何評價危險,這似乎告訴普通人,這是人生的“必修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