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民的居住地選擇是公民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五十壹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