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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健身器材安全通用要求

1、器材的安全使用壽命應不小於8年,超過安全使用壽命的器材應報廢拆除;在安全使用壽命內,供應商應確保易損件損壞前及時維修、更換。

2、器材使用材料的有害物質含量應不超過標準規定,以防止對使用者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3、器材不應有對使用者頭部、頸部、軀幹、手及手指、腳部產生卡夾、剪切、擠壓危險的結構;不應具有造成衣物、頭發鉤掛或纏繞危險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