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辦理期限在壹個月內,具體如下:
1、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3,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壹個月以後再申報戶口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當事人可以事先咨詢戶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4、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如下:
1、證明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補辦出生證明材料如下:
1、持證人父母或其監護人所在單位或村委會等出具的造成《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被盜的證明材料;
2、接生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3、新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報或未報戶口的證明;
4、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綜上所述,我國辦理出生證要求孩子出生壹個月之內,由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攜帶雙方的身份證和準生證,到孩子出生的醫院辦理出生證明就好了。對出生證上的姓名日期等這些壹定要註意,如果寫錯的話,壹定要及時要求院方更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