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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不同之處歸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5年7月24公布施行的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與老版的不同之處如下:

1、總章節10章保持不變,總條款由原106條修訂為104條。

2、把原辦法中第二章第七條“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刪除。

3、把原辦法中第二章第十三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

刪除。

4、把原辦法中的第七章第五十五條整條刪除。

5、把原辦法中第九章“第壹百條依照本法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

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整條刪除。

6、把原辦法中第三章第十四條“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刪除。

7、原辦法第九章第八十八條的條款內容“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原發

證、批準的部門決定。”在新辦法第九章第八十七條中調整內容為“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

規定的行政處....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8、原辦法第九章第八十九條的條款內容“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藥品

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在新辦法第九章第八十八條中調整內容為“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關於藥品價格管理的

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是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

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現

行版本為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改。

2019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表決通過,將於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