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裏·伯德條款?(Larry Bird exception)
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球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但是,續約的自由人必須在該球隊效力三年以上。這樣的自由人每賽季的工資可以提高7.5%,而簽其他球隊只能提高4.5%。
這壹條款適用於“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如果妳在同壹支球隊中連續效力三年,三年之後妳成為了自由球員,這時妳就是“夠資格的老兵球員”,NBA就允許妳的母隊給予妳最大的合同,妳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7.5%,而不具備這壹條件的只能上漲4.5%。即使妳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但不能超過奢侈稅的要求。另外,合同簽定的最長年限也可以從壹般的5年上調為6年。
早鳥條款(Early Bird exception)
早期伯德條款(Early Bird Exception):對於過去兩年曾在同壹個球隊效力全部賽季或部分賽季的球員(包括因為球隊交易而轉會者),該隊可在他成為自由球員後以該球員最後壹年薪資的175%和全聯盟平均球員薪金兩者之中較高的薪資與其續約。以此特例續約者,必須簽約兩年以上。
非鳥條款(Non-Bird exception)
非伯德條款(Non-Bird Exception):指以沒有伯德條款和早期伯德條款資格的自由球員為對象,在前壹個賽季的薪金的基礎上增幅不得超過20%,或者以那個賽季的最低薪金的20%為增幅的條款制度,如果球員時受限自由球員(Restricted Free Agent)的話,以受限意向的金額為條件進行簽約。
加裏·佩頓條款
加裏·佩頓條款(Gary Payton Rule):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東家裁退,想要返回老東家,必須等待30天(賽季中),或者20天(休賽期),待期滿之後才能重新簽約。
中產階級條款(Mid-Level Salary exception)
中產階級條款(Mid-Level exception)是壹個關於NBA對球隊工資規定的壹個特例。這個條款允許球隊以每年的聯盟平均工資的薪金簽下自由球員,即使球隊的工資總額已經超過工資帽,或者當簽下這名球員後工資總額將會超過工資帽。這個條款可以用於單獨的球員,也可以分拆用於幾個球員。2008-09賽季的聯盟平均工資為558.5萬美元,於是聯盟規定2009-10賽季的中產階級條款為585.4萬美元。例如,2007年夏天,多倫多猛龍隊以4年2400萬美元的中產階級條款簽下了賈森·卡波諾。
壹百萬特例(One-Million exception)(Bi-Annual exception)
底薪特例(Minimum Salary Exception)
底薪是為了保護邊緣球員的壹個規定。底薪合同的大小隨著球齡增長而增長。每個球齡段的底薪大小在勞資條款都已經註明。
新秀條款(Rookie Exception)
傷兵條款(Disabled Player Exception)
當壹個球員因為傷病而缺席剩余賽季或者下個賽季,或者死亡時,那麽球隊可以申請傷病特例,傷病的檢查確認必須由官方指定的醫療機構給予確認。用傷病特例交易時,不同於普通交易,被交易球員的價值最多是傷病特例的100%+10萬美元(不同於壹般交易的125%+10萬美元)。如果用傷病特例簽約球員後,原受傷球員在預期之日前回歸,則受傷球員和傷病特例簽約球員都不受影響,可以壹起為球隊效力,如果在受傷球員回來時,傷病特例沒有使用,那麽立即作廢。
羅斯條款
“羅斯條款”是NBA在新勞資協議中的新條款,它規定:只有那些曾在新秀合同前四年期間當選過MVP,或者是曾在全明星票選中兩次以首發身份入選全明星賽,亦或是曾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無論是第幾隊)的球員才有資格利用“羅斯條款”拿到壹份大合同。
特赦條款
NBA特赦條款,是NBA在2011年出臺的壹個全新的條款。該 條款允許薪金總額超過NBA工資帽的球隊,以保障履行合同薪金的前提下,“裁掉”壹名球員。該球員的工資需要照付,但是不計入球隊薪金總額。
不可交易條款
不可交易條款,在NBA聯盟被俗稱為霸王條款,英文全稱是No-Traded Clause,簡稱NTC,也即交易否決權。通俗的說就是在雙方所履行的合同期內,擁有NTC條款或特權即意味著相當於常任理事國在聯合國的壹票否決權。
在合同上擁有此霸王條款的球員,球隊在未取得球員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把他作為籌碼來進行交易。也即是說在合同期內,球員首先是有權選擇新東家,而不是被動的等待球隊交易。 NBA聯盟目前只有科比、諾維斯基、皮爾斯三個人擁有此霸王條款。
吉爾伯特-阿裏納斯條款
阿裏納斯條款是針對只簽了兩年新秀合同的二輪新秀的。簽了三年新秀合同的新秀,合同結束後擁有伯德資格,不在此列(伯德和早伯德條款都是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球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
二輪新秀大多數都只會和選中他的球隊簽下兩年新秀合同,因此在新秀合同結束之後他只具有早伯德資格,而不具備伯德資格。
早伯德條款規定,對於過去兩年曾在同壹個球隊效力全部賽季或部分賽季的球員(包括因為球隊交易而轉會者),該隊可在他成為自由球員後以該球員最後壹年薪金的175%和全聯盟平均球員薪金(即中產)兩者之中較高的薪金與其續約。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母隊薪金總額在工資帽以上,最多只能為兩年新秀合同結束後的二輪新秀提供中產合同。
於是出現了壹個問題:當其他隊為該球員開出超過中產的邀請合同時(兩年新秀合同結束後將具備受限制自由球員條件),母隊將無法跟進。
為了保護母隊的權益,不再出現當年“勇士只能眼睜睜看著阿裏納斯接受奇才為其開出的超過中產的邀請合同遠走高飛”的悲劇,出臺阿裏納斯條款。
阿裏納斯條款規定,其他球隊只能為兩年新秀合同結束後的二輪新秀開出低於中產的合同。即其他球隊無法對此類球員開出比母隊合同更高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