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具體如下:
(1)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產假期間工資怎麽發
產假期間工資的發放方式:
1、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