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因為從事和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才受工傷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於履行工作職責才受工傷的;
4、患職業病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如何加強猝死保障
加強猝死保障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含身故責任的重疾險:帶有身故責任的重疾險,相當於是捆綁了壽險,不過壹般是重疾和身故只賠其中壹個,***用保額,如果之前因為疾病出險過,那麽身故責任也就終止了;
2.含猝死責任的意外險:猝死是基於潛在疾病引發的死亡,非常突然,但並不屬於意外,需要留意的是大部分意外險都是不賠的,除了有些意外險中附加了猝死責任,那樣是可以賠的;
3.壽險:壽險是以“人的生命”為承保條件的,因此,只要是在免責條款外的身故,都可以賠,猝死是可以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