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晚婚晚育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壹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8天的法定產假。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第三十六條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從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後,自願只生壹個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二、法定晚婚晚育的補助是多少法定晚婚晚育的補助問題,我國法律並沒有具體的補助標準,具體如下:根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具體的假期獎勵辦法和其它福利待遇則由各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職工晚婚晚育的,享有延長婚假和產假待遇,有的省市還給予男方陪護假,假期視作出勤,按規定發給工資和津貼;對於城鎮居民晚育的,按所在地政府規定由社區進行獎勵。晚婚晚育的優待措施,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婚壹般都是獎勵婚假晚育的,晚育壹般是獎勵產假和陪護假,婚假和產假、陪護假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福利待遇,具體獎勵天數各省市規定不壹,建議咨詢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三、多少歲算晚婚晚育晚婚年齡通常是女23周歲,男25周歲。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