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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是公理嗎?

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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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是指依據人類理性的不證自明的基本事實,經過人類長期反復實踐的考驗,不需要再加證明的基本命題。

中文名

公理

外文名

axiom

拼 音

gōng lǐ

註 音

ㄍㄨㄙ ㄌㄧˇ

適用範圍

數學,物理學

目錄

1 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引證解釋

2 公理系統

3 實例

4 公理集合論

5 公理化

詞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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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釋

(1) [axiom]∶依據人類理性和願望發展起來而***同遵從的道理。

世界有強權,沒有公理啊!

(2) [self-evident truth;generally acknowledged truth]∶經過人類長期反復實踐的考驗,不需要再加證明的命題(如數字中的)。[1]

引證解釋

1.社會上公認的正確道理。《三國誌·吳誌·張溫傳》:“競言 艷 及選曹郎 徐彪 ,專用私情,愛憎不由公理。” 清 姚鼐 《禮箋序》:“經之說有不得悉窮。古人不能無待於今,今人亦不能無待於後世。此萬世公理也。” 葉聖陶 《倪煥之》十九:“世界有強權,沒有公理啊!”

2.在壹個系統中已為實踐所反復證明而被認為無須再證明的真理。如“等量加等量其和相等”,就是公理。[1]

公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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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系統(axiomatic system)就是把壹個科學理論公理化,用公理方法研究它,每壹科學理論都是由壹系列的概念和命題組成的體系。公理化的實現就是:①從其諸多概念中挑選出壹組初始概念,該理論中的其余概念,都由初始概念通過定義引入,稱為導出概念;②從其壹系列命題中挑選出壹組公理,而其余的命題,都應用邏輯規則從公理推演出來,稱為定理。應用邏輯規則從公理推演定理的過程稱為壹個證明,每壹定理都是經由證明而予以肯定的。由初始概念、導出概念、公理以及定理構成的演繹體系,稱為公理系統。初始概念和公理是公理系統的出發點[2] 。

公理系統相應地區分為古典公理系統、現代公理系統或稱形式公理系統。最有代表性的古典公理系統是古希臘數學家歐幾裏得在《幾何原本》壹書中建立的。第壹個現代公理系統是D.希爾伯特於1899年提出的。他在《幾何基礎》壹書中,不僅建立了歐幾裏得幾何的形式公理系統,而且也解決了公理方法的壹些邏輯理論問題[3] 。

例如歐幾裏德《幾何原本》中就規定了五條公理和五條公設(以現代觀點來看,公設也是公理),平面幾何中的壹切定理都可由這些公理和公設推導而得。

公理系統要滿足某些壹般要求,包括系統的壹致性(無矛盾性)、完全性,以及公理的獨立性。其中壹致性是最重要的,其他幾個性質則不是每個公理系統都能滿足的,或可以不必壹定要求的[3] 。

由於公理系統可以建造壹個完整的、無矛盾、滿足壹致性的理論體系,所以幾乎所有的數學領域甚至壹些數學以外的科學領域也采用了公理化體系來構造他們的理論系統。如現代得到多數人認可的大爆炸理論,就是基於這種認識。

在數學中,所有的定理都必須給予嚴格的證明,但公理卻是無需證明的。因為數學公理是在基本事實或自由構造的基礎上為了研究方便人為設定的。有些是壹般性的東西,人類仍無法用現有理論推導,如1+1=2。

壹個公理體系中的名詞是預先已經定義的概念,這樣的公理系統就是實質公理系統。如歐幾裏德幾何公理系統。因為要先定義概念,所以就要有壹些初始的概念作為定義其他概念的出發點,如歐氏幾何中使用的“部分”、“長度”、“寬度”、“界限”以及“同樣的位置”等。

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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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傳統形式邏輯三段論由壹類事物的不證自明的全稱判斷作為前提,可以推斷這類事物中部分判斷為真,那麽這個全稱判斷就是公理。如“有生必有死”,就屬於這種判斷。

(b)在歐幾裏得幾何系統中,下面所述的是幾何系統中的部分公理:

① 等於同量的量彼此相等。

②等量加等量,其和相等。

③ 等量減等量,其差相等。

④ 彼此能重合的物體是全等的。

以下是常用的等量公理的代數表達:

①如果a=b,那麽a+c=b+c。

②如果a=b,那麽a-c=b-c。

③如果a=b,且c≠0,那麽ac=bc。

④如果a=b,且c≠0,那麽a/c=b/c。

⑤如果a=b,b=c,那麽a=c。

公理集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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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集合論(axiomatic set theory)是數理邏輯的主要分支之壹。是用公理化方法重建(樸素)集合論的研究以及集合論的元數學和集合論的新的公理的研究。1908年,E.策梅洛首開先河,提出了第壹個集合論公理系統,旨在克服集合論中出現的悖論。20世紀20年代,A.弗倫克爾和A.斯科朗對此予以改進和補充,從而得到常用的策梅洛—弗倫克爾公理系統,簡記為ZF。ZF是壹個形式系統,建立在有等詞和關系符號“∈”(與樸素集合論中的屬於關系相對應)的壹階謂詞演算之上。它的非邏輯公理有:外延公理、空集公理、無序對公理、並集公理、冪集公理、無窮公理、分離(子集)公理模式、替換公理模式、正則(基礎)公理。如果另加選擇公理(AC),則所得到的公理系統簡記為ZFC。現已證明:ZF對於發展集合論是足夠的,它能避免已知的集論悖論,並在數學基礎的研究中提供了壹種較為方便的語言工具。[4] 但是由哥德爾不完備性定理可知,ZF是不完備的[5] 。由哥德爾第二不完備性定理可知,如此豐富的集合論公理系統,如果是協調的,那麽在其內部也是無法證明的,而須借助於更強的公理才能證明[5] 。

由於幾乎全部數學都可歸約為集合論,所以ZF系統的壹致性壹直是集合論中至關重要的問題。但根據哥德爾的不完全性定理,卻無法在ZF系統內證明自身的壹致性。此外,壹些重要的命題,如連續統假設也是在ZF中不可判定的。尋找這些不可判定問題並證明其不可判定性和擴充ZF,以期在擴充後的系統中判定這些命題,就成了公理集合論研究的兩個出發點。1963年,美國學者P.科恩創立力迫法,從而證明了集合論中的壹大批獨立性問題[2] 。

公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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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地說,幾何學的公理化方法是從少數初始概念和公理出發,遵遁邏輯原則建立幾何學演繹體系的方法。用公理化方法建立的數學學科體系壹般是由以下四個部分組成:

①初始概念的列舉。

②定義的敘述。

③公理的列舉。

④定理敘述和證明。

這四個組成部分不是獨立地敘述和展開,而是相互交織、相互滲透、相互依賴地按照邏輯原則演繹。壹般說來,用公理化方法建立的幾何學演繹體系總是由抽象內容和邏輯結構構成的統壹體。決定幾何體系的基礎是初始概念和公理,不同的公理基礎決定不同的幾何體系,例如歐氏幾何、羅氏幾何、黎曼幾何、拓撲學等。

幾何體系的邏輯結構,主要取決於公理提出的先後次序,同壹種幾何體系由於公理系統的編排次序不同,可以產生不同的邏輯結構.例如,中學幾何中的“外角定理”和三角形全等(合同)的“角角邊定理”是在平行公理之後提出的,因此可根據平行公理的推論“三角形內角和等於二直角”很容易給予證明。但在希爾伯特所建立的歐氏幾何的體系中,由於這兩個定理是在平行公理之前提出的,就不允許使用“三角形內角和”定理。即同壹歐氏幾何可有多種邏輯結構,壹個幾何命題的證法不是通用的,它在壹種邏輯結構中適用,而在另壹種邏輯結構中可能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