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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最低社保繳費基數

東莞最低社保繳費基數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基數的8%,單位繳費比例為基數的20%;

2、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基數的2%,單位繳費比例為基數的10%;

3、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基數的0.2%,單位繳費比例為基數的1%;

4、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個人不繳費,單位繳費比例為基數的0.8%;

5、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個人不繳費,單位繳費比例為基數的0.8%;

6、公積金

公積金個人繳費比例為基數的12%,單位繳費比例為基數的12%。

確定繳費基數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幹,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綜上所述,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上壹年度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計算的。社保的繳費基數可以計算出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計算方式為繳費基數乘以費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