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對象: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
2、提交材料: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婚育證明,並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①本人近期壹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
②村(居)委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③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3、辦理流程:
①本人持所需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計生辦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②發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對於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即時辦理《婚育證明》;
③對於未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計劃外生育而拒不執行處理決定或者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
4、辦理時間:正常工作日
擴展資料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是證明流動人員的身份、婚姻狀況、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計劃生育獎罰情況等便於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管理;是便於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免費向流動人口提供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政策咨詢、避孕藥具、孕情、環情、病情檢查,以及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承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
辦證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幹規定》
辦證範圍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現居住地(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在地,跨縣(市)以上行政區域間的流動)居住壹個月以上,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以生育為目的的異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婦女;要求育齡婦女(15——49歲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動人口應當在離開戶籍地前,應當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後方可辦理〈婚育證明〉
(1)政策外懷孕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2)政策外生育未做處理的。
百度百科:流動人口婚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