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濱江學府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湖北海廈建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未按照要求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壹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湖北海廈建設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10000元罰款。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未取得國家相應資格擅自上崗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湖北海廈建設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10000元罰款。
3.未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壹項,責令其限期改正,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予以警告並對湖北海廈建設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2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