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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定,首提“居住權”,對我們的影響有多大?

新中國首部民法典正式問世。

民法典物權編的壹大亮點,是增加規定 “居住權” 這壹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居住需要。

在我國,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合二為壹。我們對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權,對房子之下的土地擁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權,住宅70年產權到期可自動續期。

如今,在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之外,又多了壹個“居住權”,究竟意味著什麽?

01

居住權,不是那麽簡單。

根據新規,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這相當於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 房產 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

新業主即便事後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

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麽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

需要說明的是,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

根據新規,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所有人對此擁有決定權。

前不久,深圳爆出熱門事件,有女子時隔28年後,突然想起在深圳有套房。上門發現,這套房已有陌生住戶住了10多年。

顯然,即便陌生住戶在裏面住了28年,也不等於就獲得了“居住權”。

業主只要沒有主動設立“居住權”,居住權益就不成立。

02

居住權的設立,影響將會十分深遠。

老人壹旦給保姆或親戚設立“居住權”,老人去世後,即便房子為子女所繼承,保姆或親戚仍享有居住權。

如果“居住權”是終生的,保姆或親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動產證,也沒有權利將其趕出,也不得再次用於出租。

當然,保姆或親戚只能居住,沒有資格進行轉讓買賣,其子女也無法獲得繼承權。

至於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這要看當時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壹般都是無償的。

這只是壹種可能存在的應用場景。未來,“居住權”的應用場景可能會覆蓋到更多領域: 婚姻財產約定、公 租房 、以房養老、子女繼承糾紛、離婚後居無定所。

其壹,男女結婚,婚前財產為個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帶來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權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給另壹方居住權,而不用讓出所有權。

其二,公租房未來可能會通過“居住權”加以確認。 目前公租房所有權壹般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戶只是租賃關系,基本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確“居住權”,無疑這些中低收入者的權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其三,這幾年,“以房養老”問題層出不窮。 所謂以房養老,是指老人將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獲得養老金直到去世。壹些機構以此為名,騙取老人房產,導致老人不知不覺中房產被賤賣,最終賠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

如果在簽訂“以房養老”協議的同時,保障老人居住權,不到去世,這壹權利就壹直存在,有生之年誰都無法剝奪,這無疑能讓許多金融騙局無處藏身。

……

顯然,居住權的存在,能夠保障部分弱勢群體的權益,但也必然對 房地產 市場帶來相當影響。

03

居住權的到來,讓房產交易變得更加復雜。

過去房產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賃。 未來,房產查冊,還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權”,壹旦存在居住權,房產交易就不是那麽簡單了。

畢竟,居住權與所有權分離,兩者同屬用益物權,權益關系相當。居住權的到來,相當於給房產加上新的“負擔”,有了“負擔”之後,房產交易必然受到影響。

這與租賃關系有著明顯不同。雖說“買賣不破租賃”,但租賃只是合同關系,最高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且存在房屋收益,即便法拍房存在長期租賃合同,也不是無刃可解的。

居住權,更進壹步。

居住權的時間期限,理論上可以無限長、直到去世才會消失。同時,居住權無償是原則、有償為例外,不約定就不會存在租金收益。

同時,還有壹些問題有待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

其壹,居住權與所有權分離,那麽新設居住權的房子,其 入學權益、落戶權益歸誰所有?

其二,未來壹旦開征房產稅,到底該居住權人繳納還是所有權人繳納?

其三,壹些 老賴借“居住權”逃避債務 ,在房屋抵押、拍賣中該如何打上補丁?

無論如何,未來房產交易,必須考慮到居住權的存在,這是房產交易最不容忽視的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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