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撕毀別人考試這種行為是可以處於拘留的,並且取消三年的考試資格,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高考註意事項: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2015年11月起。正式實施刑法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含高考)組織作弊的,將按照刑法定罪,最高可處有期徒刑7年,擾亂正常考場紀律,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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