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筆小球案件背後的法律知識
案情回顧 2021年2月19日: 仇某明卻於當天晚上10時29分、10時46分,在微博上使用個人註冊賬號“辣筆小球”發布兩條貶低、嘲諷衛國戍邊的英雄烈士的信息,在網絡上廣泛傳播,社會影響惡劣。 2021年2月20日: 南京市公安局 發布通報稱,2月19日晚將發布違法言論的仇某某(男,38歲,南京人,網名“辣筆小球”)抓獲,南京警方已對仇某某以涉嫌 尋釁滋事 罪刑事拘留。2月25日, 公安機關 以尋釁滋事罪提請 檢察機關 批準逮捕。 2021年3月1日: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 發布案情通報稱,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 名譽 、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準逮捕。 2021年5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筆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壹案。法院認定被告人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 有期徒刑 八個月;並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相關法條 1.《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 法律 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 規定 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2.《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壹,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 公***場所 起哄鬧事,造成公***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3.《 刑法修正案 (十壹)》(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九十九條之壹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觀點解讀 1.首先明確壹個概念, 《刑法修正案》 是對 刑法典 本身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也 是刑法典的內容之壹 。 2.“辣筆小球”的行為發生在2月29日,此時《刑法修正案(十壹)》還沒有施行,故南京警方以其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 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壹)》實施,增加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並對該罪配置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 法定刑 。 4.新設立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 量刑 標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我國刑法關於溯及力問題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由於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之處刑比尋釁滋事罪較輕 ,故檢察機關根據 從舊兼從輕原則 ,對該案適用修正後的刑法規定,並依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批捕,法院又認定“辣筆小球”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