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糾正妳的兩個不對的稱謂“傷殘軍人”,那在2005年7月就已經全部依法改為“殘疾軍人”了。其次“(殘)廢金”那是建國後從來沒有的,2005年7月前有“保健金”和“撫恤金”,2004年10月起全部改為壹種“撫恤金”了。
殘疾軍人撫恤金。我國大部分省市執行的是民政部撫恤金標準(它是依據全國2014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7346/年編制的)的。
今年撫恤金年就是民政部2015年10月起新標準(依照歷年規列應該是到2016年9月止)以及歷年撫恤金標準以及增幅請見下表所示(下面就是我們殘疾軍人自己的網站--殘疾軍人網發布的壹張今年以及歷年民政部標準撫恤金以及增幅、壹面了然的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