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權全稱為“行政執法權”,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主體實施法律的權力。保安並非國家工作人員,所以並無執法權。
保安是國家企業、事業單位或私營單位聘請,維護所在單位車輛、行人、居民等的秩序和財產安全,是服務性質的人員。
如果把執法權限定在行政執法權,主要要看法律、地方性法規有沒有授權保安所在單位有沒有被授權執法或者委托執法,在被授權執法和委托執法的情況下,保安可以經所在單位指派,依法從事相應的行政執法工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條 保安服務是指:
(壹)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