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晚育
晚育產假已取消。
我國《民法典》規定:女性年滿二十歲,男性年滿二十二歲,方可結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民法典》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周歲,即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
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壹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於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於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
二、產假
1、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 60天(晚育)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壹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壹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並使用。
2、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3、以廣東地區為例,廣東新計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即在原來98天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80天,合計178天。
綜上所述,產假最少有160天左右的假期,但在實行過程中存在地區或者單位差異,也就是說具體要根據當地的規定或所在單位的規定而定。需要註意的是在休產假的過程中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辭退或拒發工資給該女職工,如果存有這壹情況的新生媽媽們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