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在網絡上侮辱他人構成犯罪的立案標準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就應當立案偵查。被害人如果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網絡惡意辱罵他人怎麽起訴
被他人惡意辱罵的起訴、維權方式,需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確定。如果只是壹般辱罵,沒有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屬於民事糾紛範疇,受害人有權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行為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如果辱罵的程度非常嚴重,比如長期辱罵、捏造事實辱罵或者使用暴力方式辱罵,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侮辱、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這種情況屬於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需要向公安機關控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