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車票簽證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車次乘車時,在不延長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間和列車有能力的條件下,可辦理壹次提前或改晚乘車手續。辦理改晚乘車手續時,最遲不超過開車後2小時,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6小時以前辦理改簽。臥鋪票不辦理改簽。
旅客在中轉站換車和中途下車恢復旅行時,不論乘坐直通或管內列車都應辦理簽證手續,但中轉換乘管內慢車,接續時間不足30分鐘時,是否簽證由各鐵路局自定。
為了方便旅客辦理簽證手續,各中轉站應積極開辦站臺簽證、上車簽證、委托列車簽證等業務。列車上簽證時,核收簽證費並發給簽證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