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人口計劃生育法修訂草案獲得通過。是全面二孩,不是二胎。
“全面二孩”政策下,壹般來說每個家庭只能生育兩個孩子;如果第壹胎是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第二胎了;超生仍然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還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要真正達到國家調整人口發展進程,顯著增加出生人口數量的戰略目標,只是單純出臺“全面二孩”政策還不夠,還需要抓緊研究制定鼓勵生育二孩的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比如,養育兩個孩子的家庭,能否享受比原來的獨生子女家庭更多的生育假、生育津貼、養育津貼;能否把壹部分治療不孕不育的費用納入醫保;是否要完善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養育孩子的數量抵扣壹部分個人所得稅等。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同的責任。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第十九條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第二十壹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