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罪的普通刑罰是三到十年,但是如果有奸淫幼女且情節惡劣的,或者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未滿十四周歲的女孩即被定義為幼女。而“素媛”被侵犯時,年僅8歲。在素媛案中,趙某淳犯了奸淫幼女的罪行,甚至導致被害人終身殘疾,這也已經達到了重傷的級別。在輿論的壓力之下,壹般不會有輕判的可能了。
關於醉酒的問題我國刑法也有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18條第4款中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的人雖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壹定程度的減弱,但並未完全喪失;而且,這種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的,所以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規定,醉酒後實施犯罪行為的,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醉酒後實施強奸行為的,也壹樣按照強奸罪進行處罰,並不會有像素媛案壹樣的從輕處罰的結果出現。在我國《刑法》中,這種醉酒指的是生理性的醉酒。
病理性的醉酒則被歸結到了精神病的範疇。作為壹個神誌正常的人,理應知道醉酒的後果。因此,當事人在享受酒精帶來的快感的同時,也同樣要承擔可能因此而帶來的後果或者是代價。再者說,喝醉與否給受害人帶來的傷害也是同等的,給被害人帶來的傷害並沒有因為醉酒而減輕。
同時,對於素媛案中的罪犯趙某淳來說,他並不是第壹次犯罪,在之前有著17次前科,按照我國《刑法》,是會得到從重處罰的。而且,這裏我們還要說明壹個問題:從重處罰不等同於加重刑罰。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
在《刑法》第65條第1款中就說明了,累犯屬於從重處罰情節。並且與之相反的並不是從輕處罰,而是不從重處罰。加重刑罰是在指數罪並罰的時候,可以在所判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且能夠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壹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
綜上,倘若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中國,按照中國法律來判定,在同樣條件下,罪犯是能夠得到更大程度的懲罰的,起碼不會有民起而攻之的局面。但是,在法律層面對兇手的懲罰,只是法院用理性,用法條來衡量傷害的最終結局,也壹樣不是加諸情感於其中的抱慰。
在這種對比之下,我們也能夠看出來,法律雖然是我們維護自己權利,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武器,但是有些時候也存在著局限性和部分的不完善之處。當然,法律是絕對的,是用來維護公平和正義的,但情理不是。法律也能是為了傷害討回公道,而不能讓傷害不復存在。
任何被法律所寬恕的惡是對法律的壹種踐踏,這也是在侮辱法律的威嚴。韓國在此之後,也加快了關於強奸壹系列法案的完善,包括不再赦免醉酒作案。2009年,韓國宣布將兒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從十五年提升到三十年,之後更是提升到了五十年。
2010年,韓國更新了《特定暴力犯罪處罰特例法》,規定重犯的照片可以向社會公開;2012年,韓國國會正式開始執行“性侵兒童慣犯化學閹割”法案,韓國也因此成為了亞洲首個推行化學閹割的國家;2013年韓國針對兒童和青少年的強奸犯罪最高刑期進壹步升級到無期徒刑。
同時不得假釋,這對於已經廢除死刑的韓國來說已經是最高刑罰。2019年趙某淳刑滿。根據警方對他所做的心理測試,趙某淳的反社會人格高於連環殺手,再次作案的可能性也非常的大,韓國法務部能做的是對其追加100個小時的特別心理治療,並在其出獄後的7年內強制其佩戴電子腳鏈。
然而,在法律上來講,是不能對已犯罪行進行追責的,審判結果即是最終結果。根據韓國現行法律,沒有再對他增加期刑的可能。而我們,在同樣遇到這樣的受害人的時候,要做的也不只是冷眼旁觀,而是應該以積極的方式推進政府的改革。
同樣,法律人也不應該壹味地用冰冷的法條來對待這樣的受害人,也應該發揮法律人的力量,用情感和理智來推進法律制度的建設。我們也希望,法律的完善不需要任何人的犧牲,不需要用傷害的代價換來。最後,如果妳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不要忘記還有我們律師。
在中國,根據我們國家現在對法官實行的終身追責制,對於法官來說,最安全的做法仍舊是相信自己眼前的證據,不被情感左右。但是毫無疑問的是,同樣的事件放在中國,絕不會讓這場慘案演化成更加慘痛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