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特殊假期有哪些
法律主觀:產假是屬於國家的法定假期,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是不變的。各位準媽媽的利益成為了我們大家所關心的問題。那麽在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標準時怎麽樣?產假的相關規定是怎麽樣的呢?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壹、產假的工資標準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勞動者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2.我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3.第六十二條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壹步規定:攝像手表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時間的產假。4.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於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英國衛褲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1.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裏說的是基本工資。2.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3.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二、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莎娜琳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註:產假前正常勞動期間應得的工資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若妳平時工資中包含績效工資、各類補助等,也屬產假前正常勞動期間的工資性收入,要算進去。三、現行生育二孩規定:不享受晚育假現行的孕婦產假主要由基礎性產假和獎勵性產假兩部分組成。基礎性產假為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獎勵性產假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對於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不少地區將晚育範圍確定為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範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壹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四、二孩產假能休多久?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範疇,更不是獨生子女,因此,壹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基礎性的98天。到底會不會延長產假,或者讓“二孩”媽媽也享受晚育假,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相關政策法規。不過,國家衛計委在本月10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曾表示,會積極推動調整完善生育產假和配偶陪產假制度,同時要保障女性就業權益。五、最新2016年勞動法產假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可見,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法律客觀:產假是女職工在懷孕待產或生產期間,停止工作,工資照發的壹種帶薪假。我國《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的產假不能少於90天”,只對女職工產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並沒有上限的限制。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往往都會根據我國提倡晚婚晚育的計劃生育政策,對符合政策的女職工給予獎勵性的產假,女職工實際享有到的產假可能高於90天。我國法律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第壹種,是用人單位未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壹)生育津貼;(二)生育醫療費用;(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值得註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30×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裏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值得註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規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駐戶口的職工才能繳納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