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規定 女職工 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 產假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企業職工 生育保險 試行辦法》第五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 法規 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