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賠償處理標準、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遊者和隨團提供服務的旅行社雇員,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壹、意外保障
(壹)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按以下規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殘疾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壹意外傷害造成多項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壹手或同壹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壹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給付其中比例較高壹項的殘疾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燒傷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該項燒傷所對應的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壹意外傷害造成多項燒傷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
4、本保險意外殘疾及燒傷保險金給付互不沖減。
(二)保險人對每壹被保險人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壹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上述各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身故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準》,在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5%的限額內對其實際支出的身故處理費用予以補償。
二、醫療保障
(壹)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發生的,符合本保險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直接用於治療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準》,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
2、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醫療,至保險期滿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承擔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長可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止。對突發急性病搶救醫療費用保險人承擔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長至搶救開始之日起2周止。
(二)保險人對每壹被保險人所負的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壹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醫療補充保障
(壹)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治療而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費、誤工費,近親屬探望交通費、食宿費,隨行未成年人或長者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用,行程延遲需支出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賠償處理標準》,在意外傷害醫療補充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
(二)保險人對每壹被保險人所負的醫療補充保險金給付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醫療補充保險金額為限,壹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醫療補充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壹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壹、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
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註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工具或助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險人因檢查、麻醉、手術治療、藥物治療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註射藥物;
十、未經保險人審核同意,被保險人進行潛水、跳傘、滑雪、滑水、滑翔、狩獵、攀巖、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蹦極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十壹、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戰爭、軍事行動、恐怖行為、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四、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十五、用於矯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詢、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配鏡、假眼、假牙等)的費用;
十六、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康復治療;
十七、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醫藥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賠償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無賠償能力的除外。
如發生以上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不退還保險費。
第五條 特殊旅遊項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參加本合同第四條第十款所指高風險運動和活動的,應於投保時書面告知保險人;保險人審核同意並收取相應保險費後,對被保險人參加高風險運動和活動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按本合同第三條的有關規定承擔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保險期間由合同雙方約定,保險人收到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保險期間自約定的開始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第七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壹、本合同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補充保險金額均由合同當事雙方約定,保險金額壹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二、投保人應於投保時壹次繳納全部保險費。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有權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壹、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壹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或受益份額。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本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予以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受益人放棄(依法喪失)受益權的:
(壹)若保險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處理;
(二)若保險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1、受益方式為順位的,保險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順序在前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2、受益方式為均分或比例的,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受益份額向其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已身故受益人、放棄(依法喪失)受益權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本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壹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五、除身故保險金外,其余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壹條 保險金的申請
壹、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壹)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三)公安等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四)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須提供公安部門、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及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五)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及自然災害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六)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殘疾,須提供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七)如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須提供由該醫療機構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檢查、化驗檢查、血液檢驗及其它診斷報告的診斷證明書、病歷、住院證明、出院小結、醫療費用原始發票等;
(八)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壹、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保險人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壹、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醫療費用收據
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並提出索賠申請後,應向保險人提交相關病歷記錄及醫療費用收據原件。當賠付金額未達實際支出醫療費用的全額時,索賠申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申請發還收據原件。保險人在加蓋印戳並註明已賠付金額後發還收據原件。
第十三條 醫療費用保險補償原則
本合同中的醫療保險為醫療費用保險,適用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通過任何途徑(包括本保險)所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金額總和以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符合本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醫療費用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醫療註意事項
壹、被保險人須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經急救病情穩定之後,必須轉入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被保險人因醫療條件限制,確需轉院治療,必須有轉出醫院主治醫師以上級別人員簽署的會診報告及轉院證明,並經保險人同意後方可轉院治療。
第十五條 合同內容變更
本合同成立後中途不得變更合同內容。
第十六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後中途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時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壹種:
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單簽發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適用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單簽發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釋義
保 險 人: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突發急性病: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突然發生不及時救治將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
突發急性病身故: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突發急性病,並自發病之日起七日內或在保險期間內因該疾病或該疾病並發癥身故。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結束後身故,保險期間結束後的治療應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單位進行,治療時間應連續不間斷直至被保險人身故。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給付比例:指中國人民銀行《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規定的保險金給付比例。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馬術、雜技、訓獸等特殊技能。
管制藥品: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燒傷: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Ⅲ度,Ⅲ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累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脫離。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臨床鑒定標準《新九分法》的評定為準。
艾 滋 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簡稱。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簡稱,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住院: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入住醫院之正式病房進行治療,並正式辦理入出院手續,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掛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保險金額: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