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須保持看守所秩序良好,不準喧嘩吵鬧、不準大家鬥毆、不準在監室內搞娛樂活動.
三、必須老實交代問題,不準隱瞞犯罪事實、不準串通案情、不準互相策劃、對抗審訊、審判.
四、必須認真學習,接受改造,不準拉幫結夥、不準散布反動汙穢言論、不準搶吃他人食品、不準強占他人財物.
五、必須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不準傳習作案忮倆,不準教唆他人犯罪,不準欺壓淩辱毆打他人.
六、必須愛護公***財物,不準損壞看守所設施,不準撕毀公用衣被,不準毀壞公用書報雜誌.
七、必須講究衛生,保持監室整潔,不準亂放衣物、不準亂寫亂話.
八、必須相互監督,發現有違反監規和企圖逃跑、行兇、自殺等破壞活動,應及時報告,不準袒護、包庇.
違反以上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制裁、責令反省、加戴械具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者,將並案依法從嚴懲處,有立功表現者,將酌情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