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歲寶寶坐飛機需要註意什麽
1、坐飛機需提供相應證件:購買嬰兒客票的旅客應提供嬰兒年齡的證件,如《出生醫學證明》、戶口本等;
2、帶1名以上嬰兒同行需要購買兒童票,每名成人只能攜帶2名不超過十二周歲的旅客,旅客攜帶嬰兒超過1名的,另壹名嬰兒應按相應的兒童票價計收,可單獨占壹座位,並可享有所持客票等級規定的免費行李額。;
3、註意嬰兒與兒童的年齡界定嬰兒與兒童在購票時有不同程度的優惠,所以旅客時常對兩者的界定存在疑問,壹般來說,嬰兒年齡是指出生14天-2周歲,兒童是指2周歲-12周歲;
4、個航班都有接收嬰兒數量的限制從確保航空安全的角度出發,每壹個航班接收嬰兒的最大數額應少於執行該航班飛機的總排數,而且每相連的壹排座位不能安排多於壹個嬰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零九條
承運人運送旅客,應當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應當交驗有效客票。
第壹百壹十條
客票應當包括的內容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壹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註明壹個經停地點;
(三)旅客航程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壹不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客票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客票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
第壹百壹十壹條
客票是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規定或者客票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壹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壹百壹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聲明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壹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