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 泳壇奪金兌獎當期有效。每期自開獎之日起28天為兌獎期,逾期未兌,視為棄獎,納入調節基金。
第二十二條 中獎彩票為兌獎唯壹憑證,中獎彩票因玷汙、損壞等原因不能正確識別的,不能兌獎。
第二十三條 兌獎機構有權查驗中獎者的中獎彩票及有效身份證件,兌獎者應予配合。
第二十四條 凡偽造、塗改中獎彩票,冒領獎金者,送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遊戲規則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遊戲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