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爆出著名鋼琴家李雲迪嫖娼,被朝陽區人民舉報後,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15天行政拘留的事件。如沒什麽意外,15天之後,李雲迪將恢復人身自由。
而在2014年5月15日,著名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處以15天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限屆滿後,黃海波並未如願獲得釋放,轉而又被北京警方處以收容教育6個月。
同樣是嫖娼,為什麽處罰結果會有這麽大的差異?
這是由於,黃海波嫖娼事件是發生在2014年,當時有壹部專門針對此類行為的法規。也即國務院於1993年9月實施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下稱辦法)。
而北京公安機關對黃海波的收容教育正是依據國務院於1993年9月實施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七條 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在司法學術界存在著巨大的爭議,壹些學者認為該條例有違法的嫌疑。主要理由是其違背了我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而《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屬於行政法規,是不能設定限定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與立法法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抵觸。
但實際上,《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實施在《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前,這是該辦法能夠橫空出世且得以執行的根本原因。而且也在當年特殊的歷史背景下發揮過積極作用。
2020年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726號),對《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予以廢止。也代表了我國立法和司法的進步,收容教育的各種爭議也隨之塵埃落定。
可以說,李雲迪相比於黃海波來說,比較幸運。其行為正好發生在該辦法廢止之後,所以自然就不會再被收容教育了。
但作為壹個鋼琴界名人,社會公眾人物,本應生活檢點,維護主流價值觀,卻縱容自己,其違法行為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實屬不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