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圍毆反殺”案情因為是施暴者先挑釁毆打,最後卻被反殺,所以屬於正當防衛,對比壹下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卻對侵害人造成壹定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壹定限度而造成了嚴重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采取制止行為而對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1、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4、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本人;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在這裏有幾個條件必須要清楚。壹是時間。必須是正在進行,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後。
二是防衛程度。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是防衛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人,而非他人。比如張三把妳揍了,妳改天找人把他兒子打傷了,這就不是正當防衛了。
今日說法上在多年前有壹期就提到壹個正當防衛的案例。街上有個小偷,搶走了路上壹位女士的錢包,女的在後面追,邊追邊喊捉小偷,正好有個正義感的出租車司機,就開車追,不壹會兒追上後輕輕的撞了壹下小偷,小偷爬起來又開始壹瘸壹拐的逃,結果出租車司機從後面咣當壹下,又撞了壹次。這次厲害,把小偷的腿撞了。最後法院判定,撞第壹次算是正當防衛,但第二次就是故意傷人了。不過由於是正義行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需要賠償小偷的各項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