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實施教育懲戒是針對不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擾亂班級秩序、欺淩同學的“熊孩子”。
近日,教育部印發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
此次頒布的《規定》對需要被懲戒的情形做出了明確說明。《規定》第七條要求,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壹)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擴展資料
懲戒措施
《規定》表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壹)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壹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中國新聞網—班裏的“熊孩子”該咋管? 教育部規範教育懲戒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