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規定:
(壹)積分入戶的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的條件。按照《關於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關於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66號)的要求,異地務工人員、高技能人才及其隨遷子女在我省入戶的,隨遷子女不受入戶年限、就學年限等限制,自2013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並可與入戶地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二)隨遷子女就讀中職學校在我省參加高考的條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並連續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具有我省中職學校3年完整學籍的,自2014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並可與我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三)隨遷子女就讀普通高中在我省參加高考的條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並連續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並在父母就業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自2016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與我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四)其他。對不符合以上條件的隨遷子女,自2014年起,經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同意,可在我省借考,但須回到戶籍所在省(區、市)參加錄取。
二、陸豐,隸屬於廣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