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XX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上述第(壹)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
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立案調查完成,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這樣,最長可達1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