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午,張玉環在其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程廣鑫、羅金壽及家人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西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賠償金額***計人民幣22343129元。
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
此外,張玉環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即江西高院在媒體上公開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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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環代理律師認為賠償標準上應遵循“就高”原則
張玉環的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程廣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0501元。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46.75元。
程廣鑫認為,國家賠償應與自由的價值屬性相匹配,賠償標準上應遵循“就高”原則,不能將當事人的自由價值設定為社會普通成員在自由狀態下的“工錢”價值。賠償請求人是壹年365天,每天24小時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於勞動時間,若以日平均工資的壹倍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不合理。
中國新聞網—張玉環申請2234萬余元國家賠償 家屬:申請合理合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