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如果此行為是針對受訊的嫌疑人,則涉嫌刑訊逼供。如果是對普通老百姓,那就是侵權行為,需要負賠償責任,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是對待正在實施暴力犯罪,或者暴亂、恐怖活動的人,那是壹種防暴手段,不屬於侵權或者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壹)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場所秩序的;(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六)襲擊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