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健全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