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在法理上,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在行政執法上,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從歷史上看,壹些案情復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采取釣魚執法的方式。美國是釣魚執法實施比較多的國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釣魚執法具有某種誘導性,壹直以來也飽受爭議。
擴展資料:
釣魚執法危害
違背行政的合理性原則。行政的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應當理性、適度、合常識,能夠被壹般人的常識所理解。這種明顯違背情理的行為顯然不具合理性。在行政訴訟法上,這種故意誘使他人違法,然後加以處罰的行為應當屬於濫用職權的行為。
從合法性的角度出發,這壹行為是違法的,因為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程序合法,程序合法要求表明身份、說明理由、聽取申辯。執法者身穿制服,對潛在的違法者而言是壹種警示,每壹個行政活動的參與者都有權知曉這種警示的存在,從而約束自身行為。刻意的消除執法者的外在標示,以期待並誘使他人違法,這在程序上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