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統治者為始終保持其最高統治權力,維護蒙古貴族利益,竭力推行民族隔離和歧視政策,元初有官員就主張“漢人無補於國,可悉空其人以為牧地”, 官員入仕堅持“長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的原則、限制民間保存弓矢。
蒙古貴族無需勞動就可以享有漢人和其他民族的所有財產;殺壹個南人只需罰交壹頭毛驢價錢;平民甚至連姓名都不能有,只能以出生輩分為名。 ?元世祖和英宗時期壹度任用“漢儒”,後因時局變動幾經反復。
擴展資料:
元朝政治:
蒙古國對華北的統治方式,是草原貴族原有的統治體系,在它所征服的定居農耕地區的延續。漢地戶口的壹部分直接領屬於大汗,壹部分被大汗分封給諸王、宗戚和勛臣。
蒙古統治者把主持軍事、財賦征斂的部分官員和監臨各級地區的達魯花赤派到華北,同時又以款服入質、領軍從征、繳納差發為條件,允許自金末戰亂以來出現在北方的大小軍閥世侯,繼續行使在各自勢力範圍內的實際統治權。
世侯們集兵刑賦役之政於壹己,不相統屬。直到忽必烈建立元朝,這種局面才獲得根本轉變。他借鑒金代制度,在以“藩邸舊臣”為核心的中原知識分子參議下推行“漢法”,同時保留能充分保障蒙古貴族特權地位的種種制度。
重新在華北確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權制統治體系以及相應的各種典章制度。中統、至元間的創置,奠定了有元壹代制度。元朝制度多沿襲金制,同時又有不少前代所不具備的特點。
其中有的反映了中原王朝歷代相承的傳統體制本身的發展變化,如行省的設立;有的反映了被保留的蒙古舊制,如蒙古、探馬赤軍中的奧魯(老小營)建置。
也有壹些是在這兩者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如刑罰體系中某些不同於前代的變化,對吐蕃地區實行的政教合壹的統治等。
百度百科-元朝 (中國歷史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