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作品的侵權並沒有壹個具體的界定條件。具體應該看上訴的人有沒有實際的證據,因為到了法院那邊都是講求證據的。
西虹市首富這部電影播出的時候是非常火的。難免會有壹些人眼紅。因為當時這件事情壹審法院已經判了,說是駁回上訴人的要求,看起來她確實沒有什麽有利的證據能夠證明西虹市首富是抄襲自己的創作,本來這件事情已經告了壹個段落了,但是王女士,也就是上訴人不依不饒,現在法庭相當於是又開啟了壹次審理。
根據王女士的意見,她覺得這部電影跟自己所創作的繼承人有很大的相似之處,所以是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希望責任人可以跟自己道歉,並且給出賠償。
王女士在庭審當中,還說到壹件事情,說自己的那個劇本給西虹市其中的壹個創作人看過,但是我們都知道這部電影已經播出了好幾年的時間了,所以到現在也沒有什麽實際的證據。王女士只有口頭的證據,但是這應該並不具備法律效力,法律講求的是真正的證據,如果王女士真的跟這部電影的創作人有所聯系,就應該拿出相應的人證或者是物證,可是時間過了這麽久,她已經全部都刪除了。
這裏我說壹下自己的簡單的見解,可能也只代表我個人的觀念吧。
我覺得壹個創作人應該對自己的作品有壹個基本的保護意識,怎麽能夠那麽輕易的給別人看呢?既然給別人看了的話,那就應該想到了這個後果,想到後果的話就應該保留壹些證據,也不至於到了法庭上什麽也拿不出來。當然我這麽說只是希望那些人有最基本的意識,並不是說這件事情就是西虹市侵權了,現在關於這部電影侵權,並沒有壹個有力的說法。
法院那邊也很可能維持原判,到時候結果出來,誰是誰非就知道了。